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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噪声都该哪个部门管?宿迁出台《通知》明确责任分工

2023年11月06日14:20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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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笔者从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日前宿迁市印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行部门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噪声法中未指定执行部门的条款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以实际行动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化解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

  据了解,为积极贯彻落实新噪声法,进一步厘清相关条款执行部门责任,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全面梳理新噪声法中未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分工的条款,参照省内外设区市相关文件,并结合宿迁实际,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与有关部门深入讨论,积极推进《通知》形成。

  《通知》明确了绿色护考、夜间连续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居民住宅共用设施等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包括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教育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或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部门为物业主管部门;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

  “《通知》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在噪声污染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部门分工模糊问题。”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持续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总共: 1页   
作者:徐可 张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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