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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免除!

2020年11月15日10:10   来源: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殡葬惠民服务工作,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宿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宿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适度普惠型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2〕22号、苏财社〔2012〕29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13〕15号)、《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宿政办发〔2014〕37号)、《关于明确惠民殡葬相关事项的通知》(宿民发〔2020〕3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区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宿城区范围死亡并在宿迁市范围内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宿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宿城区户籍的学生;

  (四)驻宿部队现役军人;

  (五)其他。

  已在外地领取或因意外事故已获得丧葬补贴人员、在监狱服刑或拘留期间死亡的人员,遗体非法土葬、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等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情形的人员,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免除。

  二、减免费标准及项目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指在宿迁市范围内各殡仪馆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1080元为最高免除限额。当物价发生较大波动时,由区民政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确定免除费用新标准。实际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低于免除费用限额,据实结算,节余不返;高于免除费用限额的,按免除费用限额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负担。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20元以内);

  (二)遗体存放费(100元,24小时以内);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460元以内);

  (四)骨灰盒费(200元以内)。

  三、申请程序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事务局领取《宿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审批表》(以下简称《费用审批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社部门提供的逝者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证明;

  (二)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逝者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者家属留存联)、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逝者进入公墓安葬的公墓安葬证或骨灰堂的安放证,如采取《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允许的其他安葬骨灰方式,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生事务局出具相关证明;

  (五)逝者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款收据;

  (六)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逝者为在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逝者为驻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宿城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回宿后由丧事承办人到户籍所辖地的乡镇(街道)民生事务局按宿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程序及标准结算;

  (十)申请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民丰银行);

  (十一)其他。

  特困供养人员、孤(弃)儿、无名尸(含流浪乞讨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经费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二)丧户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地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手续;

  (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部分先由丧事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垫付,按月结算。各乡镇(街道)民生事务局应按时填写《宿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汇总表》(以下简称《费用汇总表》),并将《费用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次月5日前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费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给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垫付个人或垫付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应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额,严把关口,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二)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凡使用非法遗体运输车辆和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不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四)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2017年 3月出台的《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区政办发〔2017〕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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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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