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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指南

2021年10月26日15:07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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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为我们观察和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功能定位和制度特征提供了根本立场和方法论,科学阐明了认识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建设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以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理论与实践创新提供方法论

  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改革开放新的实践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深刻反映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是“政治经济化和经济政治化的本质运动”的实践特征。习近平经济思想是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有机统一的科学理论体系。其中,新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实践,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基本对象和内容体系,即本体论;立足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现习近平经济思想关于把握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辩证关系,即认识论;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这一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紧密围绕和科学把脉重大而紧迫的经济发展问题,是习近平经济思想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即方法论。

  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我们观察分析新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若干重大问题和现象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我们观察和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功能定位和制度特征提供了基本立场和方法论。

  财政在最本源意义上是一定社会形态下资源汲取和分配的方式,在形式上具有显著的经济属性。同时,财政又是以国家为主体、体现国家意志、服务国家战略的资源汲取和分配方式,在本质上具有显著的政治属性。因此,一个社会的财政现象和问题是最具典型意义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和主要领域。具体到我国,财政始终服从和服务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史实践,始终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全部历史过程,这个基本的历史和事实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财政与国家之间的本质关系出发,去认识中国财政的建设实践和理论演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财政作出一系列重大判断和权威论述。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大判断,到党的十九大对“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行全面部署,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以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建设的本质特征、制度形态、体制机制、功能发挥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划和部署,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出发看待财政的本质及制度特征,在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中确定财政建设的实践路径和功能定位。这一系列重大判断和论述,构成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为我们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实践、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理论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把握财政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和演进的逻辑

  财政的制度安排及其实践运行深刻内嵌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整个过程。只有从这个本质联系出发,才能真正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建设的本质、制度特征和体制变化等内在联系与运动规律,从根本上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对我国财政本质和制度特征的决定性作用,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财政体制、财政功能定位等发生历史性深刻变革的内在规律。具体而言,就是准确把握我国财政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形成和演进的逻辑。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政建设的系列论述中,“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大判断,为我们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财政理论逻辑提供了基石。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国家是财政资源汲取和配置的主体。这是财政与国家关系最基础的理论层次。近代以来,财政资源汲取和配置方式的发展及其制度性安排,为现代国家形态的形成和演进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和动力,同时也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成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及制度特征、推动财政建设的实践路径等,这是现代国家和现代财政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独特实践形式。

  从历史的视野来看,国家主体性、财政基础性的本质联系是始终不变的。但这种联系在制度形式、功能向度、表现方式等诸多方面随着时代变迁和制度演进发生着深刻变革。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是:财政与国家之间的一般性联系及其在历史进程中的发展演进,将会怎样引起它们在理论形态上的变化?我们应该怎样在这种财政与国家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过程中把握住其本质联系和理论内核?

  改革开放前,我国财政理论的主流观点是“国家分配论”,即把财政和国家职能联系起来,把财政作为在本质上实现国家职能、在形式上体现为货币经济关系的工具。应该说,这种理论认识,是与当时我国业已确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财政作为国家直接管理经济和资源配置的手段工具,并主要表现为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制度形式相适应的,与国家主体性的财政表现形式也是高度一致的。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启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实践形式。这种历史性的深刻变革在财政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反映和折射,是市场化改革探索初期的“社会共同需要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共财政论”等观点。“社会共同需要论”体现了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逐步放弃计划经济体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向探索财政理论对这种转轨现实的适应性调整,逐步深化社会主义财政所蕴涵的人民性、公共性内涵。而“公共财政论”则更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克服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强调改革财政资源汲取、配置的范围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

  那么,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和作用方式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国家在财政中的主体性地位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在理论形式上,“社会共同需要论”对财政的功能定位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强调要把财政功能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脱离,二是强调财政要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财政满足共同需要的实际过程同样是由国家作为主体来配置和完成的。相比之下,“公共财政论”更加突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财政应该在有效区分政府和市场作用的框架内确定功能和发挥作用。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相联系的“公共财政论”,所限定的只是在资源配置意义上政府和市场关系中的财政功能和作用方式,它同样也没有改变国家仍然是财政资源汲取和配置的主体这一基本事实。

  显然,无论是不同历史时期财政体制形式和功能发挥发生的深刻变化,还是反映在不同阶段财政与国家关系的多种理论观点,国家在财政中的主体性地位是没有变化的,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一主体性地位的实践表现形式。因此,“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重大判断,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对财政与国家之间本质关系更加成熟的理论认识和深化。这是我们在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导下应该准确把握的财政理论的核心逻辑。

  把握财政改革的历史?